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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性命令
affirmative action order
  作者  謝棋楠/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教授
美國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對遭受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之勞工,所為之終局性救濟,主要係為由該委員會發出其終局命令(final order),依美國全國勞工關係法第10條(a)規定,其可發出之終局命令含有兩種命令,一者為停止命令(cease-and-desist order),而另一者為矯正性命令(affirmative action order)。
所謂矯正性命令,係美國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可以命令雇主給予員工復職(reinstatement)或是命令雇主支付回復工資(back pay)於員工。
其中支付回復工資之計算,是以在勞工被不當解僱到其復職之間之所損失之工資,扣除勞工在此一期間內,所獲得之臨時收入。
其計算方式,以往是以期間內全部總損失扣除期間內總臨時收入計算之,若期間內勞工總臨時收入高於該總損失工資,則不予賠償。
如今其計算方式是以每一季之總臨時收入扣除該季總損失工資而計算之,其較有利於勞工。而回復工資之工資涵意,包括特別休假給付、健康醫療之支出、獎金分紅、退休金福利、住宅福利、員工折價福利,員工搬遷損失以及利息等項目。
而其回復工資之終止計算之期日,為雇主同意勞工復職當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