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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病假
go sick
  作者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類似的爭議行為亦包括集體特別休假。其涵義係指:多數勞動者同時請病假或同時請特別休假,以作為集體性之勞資爭議行為手段之一。
個別勞動者在個別勞動法上,均係享有請病假或特別休假之權利者,是否得基於同一之集體性爭議目的,以共同行使?向是理論及實務上爭執的焦點。
集體病假或集體休假的特徵在於:其共同行使乃係基於一彼此間的共同約定,目的在於施壓予雇主,如病假之申請無正當理由,僅是掩飾拒絕工作之內在目的,可能涉及勞動契約義務的違反或甚至雇主經常主張勞工施予詐術,此手段常見於法律明文禁止罷工之行業與工作者。
至特別休假的部分,由於擁有特別休假權之勞工,並無不理會企業預先安排或集體性合意協議,而逕行決定直接行使特別休假權,是以之作為集體性之爭議手段,迭有合法性(諸如權利濫用)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