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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老農津貼被排富,符合申領資格時可重新提出申請。
  公告時間  2017-11-01

老農津貼自10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排富規定,如果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或扣除農地、農舍、個人所有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以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的話,就不能領取老農津貼。

勞保局提醒,第一次申請老農津貼時就因為排富因素而不符合老農津貼申領資格的人,如果個人名下所有土地及房屋經過異動以後,價值合計已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時,可到所屬基層農會、漁會重新提出申請,而且重新申請時,仍須為農保被保險人或漁會甲類會員,並符合其他各項請領條件。另外,105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已未達新臺幣50萬元,可於107年1月重新提出申請。經勞保局重新審查確實已符合申領資格,就會自重新申請日當月起開始發給老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