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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船員生活照顧新規定明年元旦上路,漁船雇主應及早因應。
  公告時間  2017-11-07

為加強保障外籍船員陸上及船上生活條件及急難求助,勞動部多次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漁會相關單位後,於106年7月6日修正發布新規定,將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的外籍船員,納入「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適用對象,同時為使漁船船主有充分時間因應,新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

勞動部為協助外籍勞工適應在臺生活,維護外籍勞工的工作及生活條件,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訂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其裁量基準」,並將製造業、營造業、近海箱網養殖漁撈、養護機構看護工、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等行業納入規範,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時,應提供飲食、膳宿及人身保護等工作及生活條件。但是過去考量漁船長期出海工作,受限於漁船生活環境、進出港時間與地點不定,所以,海洋漁撈的外籍船員並未適用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考量外籍船員仍應與其他業別的外籍勞工獲得相同合理對待及生活照顧,勞動部自103年起蒐集各方意見,評估將外籍船員納入適用生活照顧計畫書的可行性,歷經數次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交通部航港局、地方政府、漁會團體及人權團體等,在本國與外籍勞工相同條件對待的前提下,參酌國際公約、國內法規及實務需求,將外籍船員生活照顧區分為陸上居住及船上居住2種類型標準,修訂「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目前,外籍船員以船上居住為主要型態,本次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修正重點為新增船上居住類型的檢查事項,例如,雇主應依船員人數配備適當的船用烹飪設施、船員應有其個人床舖、船上應配置救生與消防設備,以及公告相關諮詢保護專線資訊等。不過,漁船因有船體大小、作業漁場及漁季等問題,因此可能產生陸上居住的類型,或同時具有船上居住的混合居住類型。其中,「陸上居住」部分的檢查項目,與現行製造業及營造業等由雇主提供外籍勞工居住處所的模式相同,故比照適用相同的檢查規範;而「混合居住類型」,雇主則應於通報單上填寫陸上及船上住宿地點,由地方主管機關同時辦理兩者居住處所的生活照顧服務項目檢查。

勞動部表示,特別考量船上居住生活照顧部分,在漁船空間有限下,漁船船體仍應以安全為重,變更不易,為使雇主有合理時間改善外籍船員的生活環境,所以新制自107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屆時雇主引進或接續聘僱外籍船員,均應檢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辦理入國或接續聘僱通報檢查。

勞動部提醒,新制即將上路,漁船雇主務必及早安排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的居住空間及膳食等規定,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否則,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不予核發或廢止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影響雇主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