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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重視勞團秋鬥表達之訴求,將會妥善回應積極處理。
  公告時間  2017-11-12

勞工團體於今(12)日秋鬥活動就勞動政策及國際勞工政策所提包括「反對勞基法修惡」、「職災保險立專法」、「上市/櫃公司應設勞工董事」、「反對工會法修惡」、「廢除仲介制度」、「移工可自由轉換雇主」、「取消藍領勞工工作期限」、「立法保障家務勞工」、「移工也要有老年保障」、「非公民也要有參與政策決定權利」等十項訴求。對此,勞動部表示,政府一向重視人民表達的意見,任何有助提升勞工權益之建議與意見,均會妥善回應積極處理。

「反對勞基法惡修,還我七天假」訴求: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各界仍希望適度調整延長工時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之修法建議,行政院已於106年11月9日院會審查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在保障勞工權益之前提下,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另也充分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務實地給予勞資雙方適度彈性,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至於國家假日部分,基於國定假日是國家之儀典,是否有其紀念性或屬節慶,必須舉國以放假之形式紀念或慶祝,應為全國一致之考量。配合「週休二日」新制之施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國定假日」已配套修正,回歸由內政部為全國一致之規範。

「職災保險立專法,先談費率再畫餅」訴求:為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勞動部持續推動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整合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等面向,包含擴大納保範圍、增進給付權益,及結合職災預防及重建業務,以提供更完善保障制度,及更積極之重建措施,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有關費率將視未來規劃完整後之草案內容,再據以精算訂定。勞動部仍將持續聽取勞、資及關心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議題之相關團體意見,積極溝通協調,以順利推動立法作業。

「上市/櫃公司應設勞工董事」訴求:勞工董事為勞工參與重要機制之一,勞動部每年度均邀集全體勞工董事辦理知能提升培訓活動,期增進勞工董事於執行董事職責時相關能力,進而發揮勞工董事功能。至於上市櫃公司應設立勞工董事之提案,基於勞工參與精神,勞動部樂觀其成,但因涉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之修正及企業之看法,尚須由主責機關多方蒐集意見。

「反對工會法修惡,抗議打壓工會」訴求:《工會法》前於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已有相當程度之開放與變革,例如將工會之成立由「許可制」改採「登記制」、開放工會自行決定工會幹部選舉方式等,另配合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創設,進一步保障勞工結社權之行使。惟《工會法》於100年修法施行迄今,社會各界對該法提出修法許多修正建議,爰勞動部於105年就「降低工會籌組門檻」、「減少主管機關管制措施」等議題與各勞資團體進行座談討論,以為未來修法之參考。在完成修法作業前,仍持續透過各項行政措施(包含補助及培訓教育等)及落實禁止不當勞動行為等,以營造勞工籌組工會良好環境及強化工會發展。

「廢除仲介制度,政府直接引進」訴求:廢除仲介制度將產生外籍勞工引進後,雇主與外籍勞工在臺生活及工作之適應無人服務之問題。為提升仲介服務品質,勞動部已明訂合理服務費收費標準,仲介違法超收經查屬實將依法處罰;建立仲介公司評鑑查察機制,透過獎優汰劣,讓劣質仲介退場;另已規劃修正《就業服務法》提高非法仲介罰則等措施。此外,勞動部自96年12月已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由專責人員協助雇主不須透過國內、外仲介公司引進外籍勞工,以減輕外籍勞工經濟負擔。

「移工可自由轉換雇主」訴求:外籍勞工於我國轉換雇主制度係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作法。為增加外籍勞工轉換之自由度,實務上只要有不可歸責外籍勞工之事由時,均同意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目前政策及法規已屬有條件自由轉換,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與雇主雙方無可歸責情形,亦得雙方合意解約,同意外籍勞工轉換雇主,並取消出國1日規定,建立期滿轉換制度兼顧外籍勞工工作權益。

「立法保障家務勞工」訴求:有鑑於受僱於個人或家庭從事看護、照料家庭成員起居等工作之家事勞工,因其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明顯不同且不易釐清。所以,不論本國籍或外國籍家務勞工尚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為保障並維護家事勞工之勞動權益,勞動部將配合衛生福利部有關長照服務體系發展之規劃,透過相關法制調整修正等方式,以保障家事勞工之勞動權益,同時兼顧被看護者及家屬權益,落實照顧正義。

「取消藍領勞工工作期限」訴求:外籍勞工係基於補充性、限業限量原則引進,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外籍勞工在臺工作累計年限最長為12年,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最長可達14年。考量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年限屬法定事項,歷次延長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年限,外界均有不同意見,尚須積極溝通並凝聚社會共識。

「移工也要有老年保障」訴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公司、行號等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上開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勞工。同條例第8條規定略以,受僱於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或受僱於僱用未滿5人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各業員工,得準用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準此,外籍勞工可依上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並於符合規定時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享有老年經濟生活。另關於外國籍勞工之退休權益亦分別受到《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所規範之退休金制度的保障。

「非公民也要有參與政策決定的權利」訴求:對於外籍勞工規定及相關管理,任何人均得循行政程序提出,並由勞動部納入政策研議。此外,勞動部已設有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其成員包含勞、資、學、政四方,透過社會對話方式廣泛討論,諮商結論將作為政策參考。由於外籍勞工政策涉及勞工、雇主、社會團體等多方意見,任何重大政策提出應經討論並達成一定共識後,方可推動執行,尚不宜透過直接參與方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