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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
  公告時間  2018-03-08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06年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分別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297份、受僱者4,514份(女性3,308份及男性1,206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06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成6,自91年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業已提高50.5個百分點,呈逐漸提升之勢。(詳如表1)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達9成6

女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有遭受性騷擾占4.4%,高於男性之0.4%。女性遭受性騷擾之加害者,以「同事」或「客戶」較高,分別占2.1%、1.7%,其次為「上司」占1.1%。女性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1.1%,申訴後大部分有改善;未提出申訴占3.3%,主要原因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占1.8%。(詳如表2、3)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達90.0%以上。

106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假別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8.1%,其餘均達80.0%以上。對於大部分母性保護相關假別同意之比率則達90.0%以上,其中以「產假」占94.7%最高,「流產假」占92.0%,「安胎休養」占91.8%。(詳如表1)

(二)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達6成3;有設置「哺(集)乳室」達7成9。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05年5月修正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106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63.4%,有設置「哺(集)乳室」占78.8%。以修法前適用之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觀察,106年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比率為81.7%,較91年提高45.4個百分點,有設置「哺(集)乳室」比率為85.6%,與91年相較,上升66.0個百分點。(詳如表1)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7成9沒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

106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大部分未考量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因素,有性別考量者以「工作分配」占21.0%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占6.6%;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以「工作分配」占9.9%最多。(詳如表4、5)

(二)受僱者最近一年未遭受各項就業歧視之比率在95%以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以「年齡」因素最多,男性占3.8%,女性占5.2%。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兩性均以「年齡」之因素居多,男女性分別占3.8%、5.2%,其次為「階級」,男女性分別占3.1%、2.0%,再其次男性為「語言」占1.7%、女性為「容貌」占1.8%。(詳如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