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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有關加班費計算基礎疑義,勞動部特予說明。
  公告時間  2018-09-14

針對今(14)日某民眾向媒體投書認為現行加班費的計算方式違反《勞動基準法》精神,勞動部澄清,依現行勞動基準規定,全職的勞工每週5日正常工時40小時外,應有2日之休息,1日為休息日、1日為例假,休息日及例假雇主應照給工資;也就是說,月薪制的全職勞工,每一日都有相對應之工資。以月薪除以30,推計平日1日工資,嗣再除以8,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其算式符合規定。

勞動部舉例,實務上,全職勞工大多採按月計酬,若勞資雙方約定月薪為36,000元者,慣例上即以之除以30,得出每日之工資為1,200元,再除以8,即得出每小時工資為150元。此一金額,係用以作為計算加班費之基礎外,亦同為請假扣薪(如:事假、普通傷病假)之依據,二者之工資內涵及推算方式相當。

勞動部指出,部分國家採取「NO WORK NO PAY」之原則,並無休息日及例假工資照給規定,如何推計「每日之工資」或「每小時工資額」,當與我國有所差異,不宜片面摘用。我國勞動實務上,以月薪除以30日推計「1日工資」,及以月薪除以240小時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方式沿用多年,仍屬衡平,亦符合現行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