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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受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逾六成案件經認定有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呼籲雇主應遵守法令,以維勞工「勞動三權」之行使。
  公告時間  2019-01-08

據勞動部統計,去 (107) 年不當勞動行為受理案件數共計 79 件,審理案件件數 44 件,平均每月受理至少 6 件。全年度總共召開 204 次調查會議,40 次詢問會議,50 次裁決會議,幾乎每天都有調查或審理工作在進行,由於全體裁決委員均屬於無給職,能夠這樣密集且忙碌裁決工作運作,誠屬難能可貴。     

勞動部表示,為能協助中南部地區工會或勞工朋友可以便於利用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特別於去年 9 月 20 日令頒施行「補助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補助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案件之會員或幹部交通費用,截至目前為止共有 4 案完成補助審查,皆為高雄、台南及嘉義地區之工會,目前還有其他案件陸續遞件申請中。      

去年一年裁決委員會審理完成之 44 件案件中,共 29 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整體而言,申請案件之主要訴求類型,包括雇主對工會幹部調動工作、對執行工會活動之工會會員或幹部進行懲戒或監視或利用管理上考績評等給予較差之等第,並減少獎金之給付等主要行為,均被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在同年最高行政法院亦對裁決案件做出約 10 件之確定判決,其中有關刻意在不降低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之情形下,調動工會幹部至非技術性工作之行為、解僱集結會員對雇主表達不滿工作條件之幹部、要求員工退出工會加入雇主指定之工會、工會幹部工作表現優,卻在考績評核中降等之行為等,都維持原裁決之決定,認定雇主確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勞動部表示,集體勞資關係的活躍本為國家進步的象徵,亦即經營成果的分配得由勞資雙方自主決定。而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的發展尚屬萌芽階段,因此雇主對於勞工行使團結權的容忍度,往往還在摸索適應階段,容易基於過往管理權行使之經驗及習慣,而發生不當勞動行為。對工會會務之進行產生妨礙及嚇阻之結果。

在新的一年,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應尊重勞工團結權之行使,此為普世之價值,而不應以雇主經濟上之優勢,採取反工會之措施,也希望企業要避免前面所列舉常見不當勞動行為,相信只要勞資雙方能共同努力,相互尊重,將可以讓我國集體勞資關係的發展能漸趨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