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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修正方向, 旨在更符合比例原則,「當重者不過輕,宜輕者不過重」, 絕不會縱容惡意違法行為。
  公告時間  2019-05-13

勞動部今(13)日鄭重澄清,「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之研議修正方向,在使各地方主管機關之裁罰更符合「比例原則」,讓「當重者不過輕、宜輕者不過重」,對於惡意違法行為,絕不會縱容。至於具體修正內容,將參酌各界意見,審慎研議。

勞動部說明,鑒於各界認為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裁處時,常有標準或輕重不一之情形,勞動部前於106年8月22日已訂定「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作為各主管機關依該法規定裁處罰鍰審酌之參據,但仍不妨礙各主管機關於「具體個案」之裁罰權限。107年10月1日更針對「上市」、「上櫃」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超時工作)、第34條(輪班換班之休息間隔)或第36條(例假、休息日)規定者,從重處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修正以來,各界仍有各主管機關裁罰輕重不一,宜再研議更符「比例原則」之反映。為使裁處結果與個案之可責難程度相符,也就是「當重者不過輕、宜輕者不過重」,勞動部於今(108)年4月11日再度召開會議研議,研議之方向,均未超出《勞動基準法》、《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現有規定,亦未在法律規定之外另創設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之規定。各地方主管機關亦認同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並在符合《行政罰法》規定之前提下斟酌處罰,惟具體文字上如何調整,仍將參酌各界意見,審慎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