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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領滿失業給付前,再受僱加保滿3個月, 可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公告時間  2019-11-26

勞工在失業給付還沒領滿前,再受僱工作,且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就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勞動部表示,依《就業保險法》第18條規定,勞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按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勞動部特別提醒,「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為了鼓勵失業勞工積極尋職並提早就業,故相關規定並未限制勞工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受僱加保滿3個月以上,才可以提出申請。

此外,為提供勞工更便利的服務,勞工保險局已開放網路申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作業,除可隨時進行申辦外,也可省下許多時間,歡迎勞工朋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