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14年8至9月間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其中事業單位回收有效樣本為3,243份、受僱者為6,920份(女性4,802份及男性2,118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14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占8成9
(二)女、男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各占9成7、9成9
就女性受僱者觀察,其遭受性騷擾且加害者(至多複選3項)為「同事」及「客戶」者較多,各占1.7%及1.2%;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1.3%,申訴後大部分認為有改善,未提出申訴者占2%,未提出的主要原因以「當開玩笑,不予理會」最多。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多達9成
(二)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7成8;有設置「哺(集)乳室」占8成4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比率多續降
114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多數無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有性別考量之比率以「工作分配」14.9%最高,「薪資給付標準」、「育嬰留職停薪」分別占4%、3.1%次之,其他皆未及3%;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亦以「工作分配」5.8%最多,其他皆未及3%。
(二)受僱者在職場上遭受不平等待遇及就業歧視情形
1.女性受僱者因性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比率以「工作分配」及「調薪幅度」均為2.5%最高,男性則為「工作分配」之1.9%
受僱者最近一年因性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比率,以「工作分配」之2.2%最高,其次為「調薪幅度」占1.7%,「薪資給付標準」及「求職」各占1.6%居第三。按性別觀察,女性受僱者以「工作分配」及「調薪幅度」均為2.5%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之2.3%;男性則以「工作分配」之1.9%最高,其次為「求職」及「考核(考績或獎金)」各1.3%。
2.女、男性受僱者最近一年遭受性別以外之就業歧視的因素,均以「年齡」居多,分別占3.5%、4.4%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求職或職場上遭受性別以外之就業歧視情形,以「年齡」占3.9%最高,其次為「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占1.7%,「階級(含職位區隔)」占1.6%居第三。女、男性受僱者皆以「年齡」分占3.5%、4.4%最高,其次女性依序為「階級」、「思想」、「容貌」及「語言」,男性則為「容貌」、「階級」及「黨派」,均介於1%~2%之間。
相關詳情請參見: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8356/po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