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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100至105年勞資爭議調解成效之研究
出版年 | 108 |
出版單位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研究單位 |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研究主持人 | 黎博文、康長健 |
我國在民國 82 年以前每年勞資爭議案件不到二千件,但隨勞動基準法適用 範圍擴大,加上經濟景氣之影響,至民國 90 年勞資爭議案件首度突破一萬件。 至民國 97 年,受到全球金融海嘯之衝擊,爭議件數一舉突破二萬件。其後每年 勞資爭議案件都超過二萬件。觀察我國勞資爭議事項,幾乎都是工資、工時、 加班費、勞動契約、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等,在分類上屬權利事項勞資爭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權利事項勞資爭議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由主管機關組成調解委員會處理。然實際上,超過七成爭議案件是透過制度外 的協調方式予以處理。鑑此,民國 98 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大幅修正,在調解機制 上,增加調解人制。修正後勞資爭議處理法於民國 100 年 5 月 1 日開始實施, 此後超過九成爭議案件是採獨任調解人方式處理。修正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已 實施有六年,本研究主要探討新修正調解制度成效,特別是獨任調解人制。 本研究蒐集 100 至 105 年勞資爭議調解案例進行分析,從和解率、獲償率 及滿意度三項指標來掌握勞資爭議調解新制成效,並探討影響獨任調解人調解 成效之可能因素。研究發現,請求(爭議)金額與和解率、獲償率二者均呈現 負相關,滿意度則以「會議時間安排」、「會議進行時耐心溝通」二者最高。 本研究建議在制度設計及規劃上,應強化調解人資格及民間團體之評鑑、 調解人參加研習可採分級制、預防調解制度遭濫用。至在制度執行及管理上, 則建議強化調解人退場機制、實質審查民間團體資格、強化地方受理爭議案件 協助釐清爭議標的之能力、健全對調解人之後援、重新建置勞資爭議處理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