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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聽證會
arbitration hearing
  作者  陳正良/中國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助理教授
仲裁聽證會是仲裁的程序之一,目的係在給予當事人機會,以解釋其訴求以及提呈文件、陳述證詞或提供其他的證據,從而有助於證明當事人的訴求。從制度層面言,仲裁是一種替代性爭端解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機制。在勞動領域的仲裁主要有兩類:爭議仲裁(dispute arbitration),它是私人及公共部門的雇主和工會協議用以解決雙方在履行「現行」團體協約過程所生爭議之申訴程序(grievance procedures)的最後一個步驟,並且將仲裁判斷約定為最終的決定並予納入團體協約。利益仲裁(interest arbitration)是用以處理雇主和工會在簽訂「新的」或「下一份」團體協約過程所發生的爭議;利益仲裁的仲裁判斷,因法制設計或勞雇協議所賦予仲裁人的權威不同而有所差異,有些只被當作建議,有些則是具有拘束力的仲裁判斷。至於仲裁聽證會,可以應用在處理前述兩類爭議的仲裁過程。
我國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並無「仲裁聽證會」一詞,但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主管機關於仲裁委員調查或仲裁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之規定,可視為寓含有仲裁聽證會程序的立法旨意,進而可解釋為主管機關得依本條項之規定,應仲裁委員或仲裁委員會之調查需要,辦理仲裁聽證會。
一般言,仲裁聽證會在證據提陳與法庭程序上並無一定的形式及規則;惟應在不屬於雇主或工會處所的中性會場辦理,且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無需言詞辯論。參考美國仲裁協會的「勞動仲裁規則」,其規定仲裁聽證會有下列之重要程序:
.聽證之日期、時間及場所:爭議當事人應以合作的態度,配合仲裁人訂出最適切,且能及早舉行聽證的日期、時間及場所。
.出席聽證的代表:爭議當事人任何一方皆得由律師或經授權之代表出席聽證。
.聽證紀錄:爭議當事人任何一方如欲對聽證過程做速記紀錄者,應自行付費,由美國仲裁協會安排速記員,但須事前告知他方當事人此一安排。該紀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仲裁人決定後,可作為聽證過程的正式紀錄。該紀錄必須可供仲裁人及他方當事人查閱,查閱之時間地點由仲裁人決定。
.出席聽證:仲裁的直接利益關係人有權出席聽證,但仲裁人有權要求出席者於他人做證時離席。仲裁人並得自由裁量任何其他人員出席聽證的適當性。
.維持雙方對等陳述權利:仲裁人得變更仲裁聽證會議之議程;在聽證過程,提出仲裁申請之一方先行陳述其主張,但在任何情形下,皆應提供他方當事人充分且對等的機會,陳述其有關的證據。
.結束聽證:仲裁人應向所有當事人探詢有無任何進一步證據或證人的提出。當仲裁人獲得來自所有當事人否定的答覆,或認為資料已經充足時,仲裁人應宣布結束聽證。如上有其他資料需要送達,則仲裁人應於宣布結束仲裁事設定資料送達仲裁機構之截止收件日期。
.重啟聽證會程序:基於正當理由,仲裁人得依其判斷,或應一方當事人的提議重啟聽證會程序。但,重啟聽證會將妨礙仲裁人於限期內作出仲裁裁定時,除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外,不得重啟聽證會程序。
.放棄口頭聽證:當事人得以書面約定放棄口頭聽證。但,當事人之間對於聽證程序無法得成協議時,應由仲裁機構規定公平且對等的聽證程序。【文化大學勞工系陳正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