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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ABC字典
團體協商
collective bargaining
  作者  王能君/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團體協商(Collective bargaining)在我國亦有稱之為集體協商。其實集體協商在概念上較為廣泛,包括團體協商與平常勞資間之協商。
多數勞工共通適用之集體勞動條件,通常係採取勞資對等決定之立場,由工會透過團體協商簽訂團體協約所決定。團體協商的原始意義在於「勞動力的集體交易」。因為絕大多數的勞工的交涉能力不足,透過個別的交涉無法獲得較佳之勞動條件。因此,多數勞工團結起來組織工會,透過代表來做勞動條件的集體交易。工會與雇主透過自由的團體協商而決定勞動條件之基準,法律對於該集體合意(即團體協約)賦予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在團體協商無法達成合意時,工會則以罷工等爭議行為來爭取、實現自己之主張。除了勞動條件的決定以外,團體協商所扮演的另一個重要的功能在於,勞資關係中勞資自治的遊戲規則之形成。此外,團體協商時勞資雙方也可以向對方表達自己的想法或不滿,而增進相互的理解,並藉此使對方提出一定的因應手段。
因此,所謂團體協商,在應該可定義為「工會透過其代表與雇主或雇主團體之代表,以達成有關勞工的待遇或勞資關係的遊戲規則之合意為主要目的,所進行之協商。」。基本上,團體協商係勞資雙方互相讓步以達成上述合意為目的之交涉,協商之代表必須獲得充分之授權,但是讓步與否是雙方之自由,也有可能無法達成合意。如果勞資雙方達成合意時,則締結團體協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