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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仲裁
compulsory arbitration
作者 王能君/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所謂強制仲裁(compulsory arbitration),乃是與任意仲裁相對立之概念,係指儘管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反對,也開始進行之仲裁程序。由於仲裁在法律上具有拘束力,若承認強制仲裁時,將會破壞自主解決之大原則。因此在各國立法例上,除少數例外,多不承認強制仲裁制度。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以下設有仲裁程序,仍以任意仲裁為原則,應有雙方當事人之申請或同意,才能開始進行仲裁程序。不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亦設有強制仲裁制度,同法第25條第4項規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以下設有仲裁程序,仍以任意仲裁為原則,應有雙方當事人之申請或同意,才能開始進行仲裁程序。不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亦設有強制仲裁制度,同法第25條第4項規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