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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僱用申請及注意事項
- 長度:30分鐘
- 系列:其他-外國人聘僱
- 講師:郭玲惠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課程簡介
以實務上之案例,討論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招募、僱用條件、懷孕歧視、性騷擾防治與解僱可能產生之問題。
認證課程:是
.通過條件:閱讀時數達24分鐘(含)以上
認證課程:是
.通過條件:閱讀時數達24分鐘(含)以上
課程大綱
一、 補充性人力與招募歧視,招募必須經由申請許可,且不得有就業歧視,特別是限制懷孕或要驗孕及驗AIDS等不利於受僱者之情形。
二、 僱用條件與例休假,家庭幫傭或看護工雖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仍受到就業服務法、民事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保障,特別是涉及兩公約,仍有休假等需求。
三、 解僱與懷孕保護,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受僱者懷孕,雇主不得以此為解僱事由,亦應給予產假等與懷孕生產有關之假期。
四、 性騷擾防治與處理,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之義務,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事時,亦應採取積極有效之處理措施。
五、 轉換雇主與解僱,僱用期滿前,除有重大事由,不得任意解僱受僱者,如有非可歸責於受僱者之事由,受僱者得請求轉換雇主。
二、 僱用條件與例休假,家庭幫傭或看護工雖然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但仍受到就業服務法、民事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保障,特別是涉及兩公約,仍有休假等需求。
三、 解僱與懷孕保護,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受僱者懷孕,雇主不得以此為解僱事由,亦應給予產假等與懷孕生產有關之假期。
四、 性騷擾防治與處理,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之義務,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事時,亦應採取積極有效之處理措施。
五、 轉換雇主與解僱,僱用期滿前,除有重大事由,不得任意解僱受僱者,如有非可歸責於受僱者之事由,受僱者得請求轉換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