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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全身及局部振動風險管理之研究
出版年110
出版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
研究單位職業衛生研究組
研究主持人  李昆哲、陳協慶

我國現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1 條對於全身振動之法令規範係源自於ISO

2631-1 (1985)之暴露限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2 條對於局部振動之法令規範係

源自於ISO 5349 (1986)之暴露限制,其法令規範內容除了在應用上受到某些限制外,

與當前先進國家所制訂及引用之規範已有若干差距。本研究目的在於蒐集各國家當前

對於全身以及局部振動暴露之相關法規文獻、國際標準等資料,比較其與我國現行法

令規範對不同振動類型之健康危害評估以及容許暴露時間之差異。

本研究蒐集整理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英國、德國、法國、芬蘭、波

蘭等幾個國家,當前全身及局部振動暴露的政府法令規範,以及與其相關的ISO 標準

及歐盟指令。結果顯示我國目前相關的法令規範(職業安全與衛生設施執行規則第301

條和第302 條)係源自1990 年之前的國際標準,與現行歐美等國的法令規範已有明顯

差異,且直接影響到我國全身與局部振動危害管理的落實與執行,故建議有必要進行

修訂以符合現今的國際標準。

本研究蒐集國內相關文獻之全身與局部振動測量數據,並彙整各法令規範之使用

情形,建議可參考歐盟Directive 2002/44/EC 振動暴露相關條文,提出我國現行職業安

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法令規範之修正建議,應可讓具有振動危害暴露的作業較容易被

檢測出來,且易於換算容許暴露時間,以符合國際上振動暴露危害預防管理之趨勢,保

護勞工安全與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