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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程序
strike procedure
  作者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罷工程序有廣義與狹義兩個內涵:廣義之罷工程序,係指與勞方行使罷工權所相關之所有過程中,有意義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整體,包括罷工決議(投票)、罷工實施、糾察線、維護工作、緊急工作、破壞罷工、罷工過度,乃至嗣後之民事求償與刑事追訴等情事。至狹義之罷工程序,則專指勞方所為之罷工決議,亦即「勞方集體為合法罷工之決定的法律程序」之意。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1項前段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第54條第1項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是以由現行法觀之,狹義之罷工合法程序的要件,應包括「調解先行程序無效」、「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會員同意」之兩項。
如以廣義之罷工程序來看,則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罷工的其他相關規定,例如應依誠實信用、權利不得濫用,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調解與仲裁或裁決期間不得罷工;不得就團體協約已有事項進行罷工等,亦均可能為合法罷工程序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