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給站SUPPLY STATION
補給站
補給站
特刊
 
期刊
報告
 
影音分享
協商ABC字典
怨情申訴機制
grievance procedures
  作者  焦興鎧/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在美國,一般團體協約在解決集體勞資糾紛之程序中,通常都會建構有幾個層級(三級至四級)處理相關怨情(grievances)之機制,如果仍無法獲得圓滿之解決,則勞資雙方即可根協約中之仲裁條款來進行仲裁。
仲裁人是一熟知勞資關係及勞動法中立之第三者,通常由勞資雙方自聯邦調解與和解服務署(Federal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Service, FMCS),或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所推薦之名單中挑選,然後在雙方合意之日期及地點舉行聽證會,而在聽取相關證據及辯論後,即會做出具有終局性之仲裁決定。
在此值得注意者是,某些勞資糾紛同時會涉及違反團體協約及不當勞動行為之情形,舉例而言,雇主因工會幹部(同時也具受僱者身分)提出太多怨情而將其開除,此一行為同時違反基於正當理由始能開除之團體協約規定,以及觸犯不得歧視從事同盟行動者之不當勞動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工會可能同時會提請仲裁及向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提出申訴,而該委員會通常都會尊重仲裁者之仲裁決定,而將申訴案件駁回。
至於在當事人一方拒絕接受仲裁,或在仲裁後不願接受仲裁決定而引發訴訟時,聯邦各級法院通常也會對仲裁程序,或仲裁者所作成之仲裁決定加以尊重,而會命當事人進行仲裁程序,或對仲裁決定加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