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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事項勞資爭議
interests disputes
  作者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勞資之間關於勞動契約關係的爭議,一般可分為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
依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3項的規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簡言之,只要是本於不同之勞動法法源,不論是國家法令、團體協約、其他集體性協議、勞動契約,甚至學理上所稱之企業習慣或整體承諾,只要是勞資雙方已經成立之權利義務事項,勞資雙方嗣後有變更之意圖,包括不欲變更而想繼續維持之意圖(顯然此時對方有意變更),因而訴諸爭議,則均屬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此類型之爭議的主要目的,與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同的是,此並非既存權利義務之貫徹問題,而是「將來性的」,意圖變更原已存在之權利義務內容,而針對未來形成新的勞動條件內容,例如加薪或減薪,或面對他方將要求減薪之堅持不調整。
易言之,雇主承諾的薪資未給付,係為權利事項的爭議,只有在雇主主張應減薪、勞方主張應加薪的情事,方屬調整事項之爭議。
調整事項之爭議,無法藉由國家所提供之司法處理程序予以救濟解決,是以學理的角度觀之,此類型之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唯有訴諸勞資雙方當事人之自我對抗與形成,特別是允許其行使爭議行為手段以求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