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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符合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已達96.27%。
  公告時間  2018-06-26

依104年2月4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本項規定本(107)年度係第3年執行,截至6月中旬,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家數已達96.27%。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經過2年查核及輔導,大多數事業單位已熟悉足額提撥規定並依法補足差額,107年適用勞退舊制事業單位計10萬4千餘家,截至107年6月中旬,已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達10萬4百多家,佔全部舊制事業單位的96.27%,約較去(106)年提早3個月達成96%足額比率,已提撥退休準備金計926億餘元。

勞動部特別強調,為落實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規定,每年均會同地方政府在各地辦理說明會,並由地方政府於年初發文通知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輔導事業單位估算及補足差額;自4月起由地方政府開始查核及裁處,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本年度已裁罰16件,裁罰金額合計217萬元。勞動部特別呼籲,尚未補足差額之事業單位應儘速補足,並應持續每年檢視並繳納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