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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勞退新制請領應備文件,得免附中文譯本,提升國際環境友善度。
  公告時間  2021-07-27

勞動部表示,為配合我國雙語國家政策,已於本(110)年7月12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勞退新制),簡化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之請領人申辦手續,如請領人檢附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可免附中文譯本,達到簡政便民之效果。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照修正前的規定,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個人專戶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經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由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而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文譯本,並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文譯本未驗證者,則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本次修法後,除勞保局因審查需要,請領人仍應檢附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外,如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原本為英文者,請領人可直接洽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不須再將文件翻譯為中文,即可向勞保局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